1 出租方負責向保險公司投保以出租方為受益人的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盜搶險、司乘險、玻璃險。若承租方要求增加其它險種,出租方可代辦手續,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2 承租方應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通知出租方,并在保險公司要求的時間內報險,出租方將在保險事故車輛到達出租方指定修理廠,并且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相關保險證明后停止計算租賃費用或提供替換車。
3 承租車輛在租賃期間若發生車輛被盜、被搶或其它形式的滅失,承租方須第一時間通知出租方,并在保險公司要求的時間內報險,承租方應負擔車輛滅失車輛保險免賠部分(車輛保額的20%),并承擔自保險立案日起到賠償金額到賬之日止的車輛停駛損失費。若承租方的駕駛員與車共同消失,承租方應賠償出租方租賃車輛保額的100%,自出租方收到此賠償金額之日起停止計算租賃費用。
4 租賃車輛發生嚴重碰撞事故,維修金額達到10000元以上的,承租方須根據承租方駕駛員在本次事故中承擔的責任按比例支付車輛加速折舊費。加速折舊費收取標準如下:
5 上述保險公司險種賠償之外的所有損失及相關費用由承租方承擔(1000元以內保險責任由承租方承擔,客戶有購買基本險除外),包括但不限于車輛被交通管理部門扣押期間所產生的停車費及扣押期間車輛的停駛損失費等(按日租金80%收取費用)。出租方僅就承租方或出租方書面允許的駕駛人員發生的保險索賠事宜負有協助辦理的義務。
6 租賃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如承租方不能及時報險并提供保險公司理賠必須的有關手續,導致保險公司不予賠付,則由承租方承擔一切責任及相關經濟損失。